宿迁律师刘录为张某涉嫌强奸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件被撤销
张某涉嫌强奸罪,被宿迁市某县公安机关拘留,正在提请批捕阶段,张某母亲等亲属万分着急,认为其儿子是无辜的,是受害者一方故意陷害的,而且对公安机关办案公正性提出质疑。张某找到刘录律师求助,接受委托介入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法理论证,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应当疑罪从无,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纳了刘录律师意见,该案被撤销,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很是感激。
法律意见书基本观点:
一、 张某涉嫌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
能排除其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性怀疑,故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便对本案准确定性,保障案件公正处理。
根据两高三部(法发〔2016〕18号)《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强化证据裁判意识, 立案、拘留、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要依凭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强行为之,否则,为后面的错误打开“方便之门”,造成错案,可能出现被动甚至承担责任情形。
被害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生第一次关系时可能已满14周岁,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可能性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1)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时其陈述笔录,证明两点内容:其一 恋爱时第一次同居时间为2015年8月份,此时初二结束初三尚未开学,的暑期,被害人李某及其同学多为15岁到16周岁之间,根本看不出未满14周岁,说明被害人李某在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已满14周岁
其二 被害人李某曾亲口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母亲说,自己是2001年6月19日出生的,张某还为李某过过生日,以此推算,两人发生关系时已满14周岁;
(2) 犯罪嫌疑人张某母亲陈述,被害人李某父亲说过,李某爷爷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等,把李某年龄虚报了几岁,说孩子确实是2001年6月19日出生的出生的,说双方结过婚后,要找人把户口改过来;
(3)犯罪嫌疑人张某父母提供的大量被害人李某孕期检查病例等载明,被害人李某的实际年龄为16岁至19周岁,并且部分病例记载年龄是被害人父母口述医生记载,也有部分病例记载年龄是被害人李某自报的,据此推算,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已满14周岁
二 鉴于犯罪嫌疑人存在无罪可能性,建议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李某的出生日期予以核实,重点调查其出生证、出生医院记录及门旁邻居等证言;同时申请对被害人李某进行骨龄检测,以确认其在2015年8月份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生关系时,是否已满14周岁。
根据两高三部(法发〔2016〕18号)《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故申请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无罪的意见依法予以核实。
三 由于被害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破裂,不排除被害人李某亲属出于报复目的,故意隐瞒真实年龄,陷害张某可能性
综上所述,请求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贯穿疑罪从无原则,客观公正处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