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宿迁律师网


suqian  lawyer network
宿迁律师网
defend your rights, protect your interests

​追求法之公平和正义

​维护民之权利和自由

捍卫您的权利,保障您的利益
宿迁律师刘录代理起诉宿迁一开发商自编楼层避讳,被判撤销合同赔偿房款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6-10-21 | 3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一开发商自编楼层避讳,被判撤销合同赔偿房款
  宿迁律师刘录代理周某起诉宿迁某房产开发商为了避讳民间有关“不吉利”数字的习俗,在对一幢高层建筑楼编号时,故意隐去第14层,而将该该层编号为12B。刘录律师认为购房人认购的房屋是12层而非14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是存在欺诈,故意隐瞒12B即14层事实,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请求胜诉。刘录律师的代理观点,基本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并作为说理理由,颇感欣慰。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避讳“不吉利”数字引起的案件作出了(2015)宿中民终字的01639号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因其“聪明”之举付出了赔偿近60万元的代价。
 案情:周某与宿迁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购买了某小区4号楼12B05室,支付首付款141862元,办理按揭贷款328000元。后周某以宿迁某房产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其12B05并非12层,而是14层,存欺诈和隐瞒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形成诉讼,要求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469862购房款并赔偿损失15000元, 泗阳县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宿迁中院于2016年8月30日判决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周某诉讼请求,该案并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网视频直播。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某购房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12B是14层而非12层,开发商应当首先告知购房者这一信息并应在得到购房者明确的肯定后再签合同,民间却有避讳不吉利数字的习俗,但纵观当地楼市,将楼层号14隐去并非通常做法,亦非众所周知的事实,故开发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周某主张撤销合同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刘录律师代理观点:
一 、被上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了自编楼层12B即14层的事实,以欺诈手段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1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约签约确认书》、《购房认购书》明确载明的房号均为4#12B05,均未注明楼房自然层数,按照合同文意和普通人的角度通常理解,上诉人购买的房屋楼层应当为自然层“十二层05室”而非“十四层05室”,另外,被上诉人一女销售人员在档案袋材料右下角特别注明“4号楼1205”,再有销售人员卢某在档案袋材料左下角签字确认,根据被上诉人销售人员在档案袋上签字确认房号的内容来看,该房号中只有层1205但并无“B”的字样,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在当初购买的房屋为1205即12层的事实。 
  2 被上诉人在销售时取消了楼房14层的自然层的编号,而是自编了相对应的销售楼层编号,对此,被上诉人应该负有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的义务。但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没有以有效、显著的方式提醒购房人充分注意,若由此导致楼层编号混淆或者引人误解的责任不应当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购房人通常的注意义务。按照常理,一般人对12B会通常理解为,12层有相对应的两户即12B和12A,而非为14层,故被上诉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3 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指向明确,即自然层12层的05室,上诉人不了解并且被上诉人也没有告知房号作跳层编号。被上诉人认为12B05实际是自然层14层的05室,被上诉人 的观点与合同条款在文义上的理解显然不一致。被上诉人跳层的做法可能时是为了回避民间对14数字的忌讳,但被上诉人对房号虽作跳层处理,却无法回避实际楼层包含了14这一事实。此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对楼层问题负严格举证义务,以证明12B就是14层。根据一房一价的现状,上诉人一般只会对自己看中的房屋进行了解,不可能过分关注其他房屋情况,并且房屋为期房,上诉人无法实地查看,无法盖然性地证明上诉人对房号的跳层处理明知或应当知道。按照常理,在双方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首先应由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合同格式条款特别明确告知上诉人房号经跳层确定。在无法当面告知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书面或者以公示方式告知。
二  据了解,民间确有将有关数字与吉利与否相联系的习俗,此案中房屋开发商为迎合该种习俗将房号作跳层处理应属正常。但纵观当地楼市,房号中将14隐去的仅为个案,并非通常做法,且并非众所周知的事实。故被上诉人无法举证据证明上诉人对12B05室实际是自然层14层的05室明知或应当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虽说善良风俗已逐渐得到法律认可,法院将善良风俗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但避讳“不吉利”数字这种现象,作为一种习俗,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却属于一种恶俗。如果这种恶俗被法律所认可,影响人们生活的领域将越来越广,必将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所以,避讳“不吉利”数字的习俗,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的。
故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合同确定的房屋与被告实际要履行的房屋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上诉人利益受损。
三  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则,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约签约确认书》、《购房认购书》载明4#12B05、以及被上诉人销售人员卢善标在档案袋上明确载明的房号均为4#1205,上述书证均可以证明楼层为“12”而非“14”;相反,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其与丁某之间的《购房认购书》且辩解价格不同(注与本案无关联),无其他证据证实楼层12B就是14层;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来看,上诉人提供的上述书证均是原始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且证据充分,证明效力明显大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与本案无关联的购房认购书来推定上诉人购买房屋时也应当对楼盘有所了解才符合常理,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的认定,违背最高院证据第73条规定,在无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上诉人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楼层标号情况,这是严重违背事实和证据规则的,而且也违背法律逻辑。
后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