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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为宿迁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某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成功,贪污罪被判缓刑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9-01-21 | 2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2019年初两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成果:宿迁某管委会副主任挪用公款案无罪辩护成功,贪污罪判缓刑、此案在拘留期间提出无罪意见人被取保;我和京衡律师集团上海所翟呈群主任二审共同辩护的另一起某副局长贪污罪、受贿一案被发回重审,期待改判无罪!加上一个月前的藏某涉黑案未起诉、以及数起缓刑案、刑事辩护颇有成效、继续努力另外、感谢相关承办检察官、法官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没有你们的正义感和法治精神、律师累死也没有用
现将张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及判决书部分公布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作为其被指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首先,我对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我办理本案过程中所给予的理解、支持和方便,表示由衷的感谢!
 
出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研究了起诉书,应该说,我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地了解。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分析和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行为方式等构成要件,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处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该罪的指控,应当予以否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贪污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和意图,无犯罪故意。

1)宿城区农工办和紫金保险公司为了完成高效农业保险任务,共同决策、授意和安排“以大户名义投保,并承诺无论是否有大棚,是否受灾都可以按照投保费1.5倍理赔的前提下,基于对政府和保险公司公信力的信赖,张某受他人邀请参加投保,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种农业保险的投保体现的是政府意志、决策利益、属于政府主导和决定的行为、投保人仅仅是政府授意并承诺投保不受损情况下一种投资、这种投资体现政府意志和决策要求,投保人意志是服从政府意志和利益的;该投保行为体现的是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意志决定,并非张某等人个人意志独立决定的。

2) 在第二起投保中为了完成农业保险任务,镇政府亲自投保40万并获取投保费1.5倍的理赔款。镇政府作为一个代表公信力机关,在没有西瓜大棚情况下也虚假投保虚假理赔获取收益,进一步证明农业保险投保时政府意志支配下的一种投保行为、投保、理赔都是政府意志起决定作用、个人意志从属于政府意志、政府意志决定投保行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是完成政府工作任务,也进一步应证了张某等人投保,恰恰是基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决策和承诺保证前提下才做出投资决定,而非个人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综上所述,主观上无独立犯罪意志和个人利益追求,仅仅是受政府意志支配,体现和实现政府意志和要求的一种投资行为,这种行为是从属于政府意志,并非独立的个人意志决定,故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和意图。

2 客观方面张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1)张某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张某在高效农业保险投保工作开展的时候已经被借调到城乡统筹试验区工作,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使最终认定张某涉嫌构成贪污罪,其属于一般参与行为,具有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具有从犯性质。

2)张某在整个投保理赔的过程仅是一个投资者的角色。这个投保方案的决策、投保、理赔等主要行为是均是政府农工办和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决策、谋划和实施,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且带有公开性,肖某为了完成去农险办下达的保险任务才找到张某进行投保;张某对整个事情的认识程度是仅仅局限在了解投保能够获益的层面,才以暗股的形式入股。

3)政府和保险公司以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获取财政补贴款,属于政府自己骗取自己的钱款,本案没有受害人,不侵害任何法益。

上述事实有农工办副主任费某的供述和辩解、说明承诺书及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的行为贪污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错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对该罪的指控,应当予以否定。

1.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张某涉案的85万元中只有2万多高效农业保险费,是属于政策性保险投保费,属于公款,其余83万属于瓜农土地承包金、押金,该款项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款和违约保证金,属于民事合同款项,政府指导发包土地和代收承包费和押金仅仅是一个民事代理人角色,并不是一个行政行为,也无行政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其行为并不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故张某将上述款项借给帮服企业的行为,属于私款私用,并非公款私用,其行为并未侵犯挪用公款的犯罪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张某将合同承包费和押金借给当地的农业龙头企业苏某粮业,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政策帮扶企业,并且农服中心也是该企业的对接单位,作为农服中心的负责人在企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予以帮助也符合政策要求。张某个人决定借款给他人使用,并非为了获取利息,主要是基于帮扶企业,并且获取的利息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中无法处理的公务支出。并且获利小,危害性较小,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即使最终被判决有罪,下列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1.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论是被指控的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均是主动投案,主动交待,如实供述事实,属于自首。

2.坦白 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 积极退赃,根据刑法38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其并非惯犯,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轻,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请依法公正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机会

                           辩护人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