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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律师2019年十大无罪/有效辩护-“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回顾2019年十大有效刑事辩护,2020年再接再厉,砥砺前行!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21-03-11 | 2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回顾2019年十大无罪/有效刑事辩护,2020年再接再厉,砥砺前行!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回顾2019年十大有效刑事辩护,2020年再接再厉,砥砺前行!

   2019年已过,看到不少刑辩大律都写了回顾文章,对2019年的刑事辩护工作进行了总结,有喜有忧,总体上来说收获颇丰。我一直也想抽空写一篇文章,总结一下自己一年来的刑辩工作,但由于手头事情比较多,一直没停下脚步进行思考。本来今天下午有一个涉及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开庭,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材料,申请庭审直播申请等工作,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期待开庭有好的效果。结果在昨天(周日)下午接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庭暂时不开了,并向律师表达了歉意,法官人很好 。由于庭不开了,今天的正好闲暇下来,也就有了时间思考一下2019年刑辩之路的得失。总结一下刑辩的成绩和刑事辩护技艺提高方面的学习心得。

  将近年关,我先将刑辩成绩做一下简单回顾:

一、2019年3月,宿迁市某区管委会张某挪用公款罪判无罪、

贪污罪判缓刑



 辩护观点:国家工作人员代为收取土地承包费本质上属于民事代理保管,并不能因此转化为公款,即使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至多算民事违约;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实施了不当行为,获取了相应的报酬,也是 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意志体现,目的不是为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故无犯罪故意,最终法院做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二 2019年4月,我和时华君主任为江苏某甲律师虚假诉讼罪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庭前阻击,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捕,于2020年1月20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辩护观点: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必须是实行犯,只有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则构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这是必须坚守的罪刑法定原则底线;不能按照传统共犯的理论“某人只要有主观共同故意即使没有实行行为,别人的行为也视为某人之行为”来认定;何况本案只有污点证人指证,且嫌疑人自始至终做无罪供述,言词证据之间尚不能相互应证, 更无客观证据予以应证,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

    

三、2019年10月,我 和时华君主任辩护的江苏某乙律师虚假诉讼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释放。

基本观点: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有罪,恰恰证明其内心坦荡,问心无愧,没有人会以自杀式行为参与虚假诉讼;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律师像神或者圣人一样能精准预测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而拒绝代理或者去高度怀疑其当事人;如此,违背职业伦理和职业素养,还会有谁会信任律师并委托律师为其维权?请善待律师,就是善待自己,善待中国法治。

四、2019年11月江苏某明星民营中学校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捕,人被释放。

  基本观点:搞垮一个民营私立学校,执法究竟是为了实现何种正义?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股东和教师,对象特定,不存在公众,有何社会危害性?如果为了机械正义,形式正义,将一个正在发展的受到政府数百次表彰的学校因执法不当造成停滞混乱,这样的执法究竟是为了实现何种正义,这不符合中央保护民企精神吧(参照民企保护政策)?被害人与被告人不能选择,只能是唯一的,其本人的也投资,也是所谓被害人,被害人是受被告人犯罪行为加害应当受到刑罚保护的人,如果做了被害人就不能做被告人,否则自己害自己,指控逻辑根本性错误。

五、2019年8月张某涉嫌跨国电信诈骗案,坚持疑罪从无辩护,后判缓刑。

此案50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70多名辩护人,我是唯一坚持独立诉讼地位做无罪辩护,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律师,虽然公诉人报复性加重量刑建议,但法院还是坚守了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在当事人没有退赔情况下判了缓刑。坚持尊重事实和法律,真辩敢辩,也会获得司法人员的尊重,依法辩护则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也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违背事实做套路辩,内心是不安的。

  基本观点:其主观上自始至终无共同犯罪故意,事先不知情,事中无合意,其参与的初衷和本意是合法赚钱,一直确信公司是合法经营的,并且没有任何一个股东或者投资人供认曾经将以诈骗方式牟利的真实目的和意图告知过张某,并且其他同案关系人也当庭供述张某不知情,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体系奔溃,判决缓刑,应该是考虑到了证据链存在问题,但中国式无罪,也是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即可。


六 、2019年6月,宿迁某房产公司董事长 某某高利转贷罪,免于刑事责任

     基本观点:

1,为了公司经营发展按照股东会决议为公司筹建资金,本质上为公不为私,而且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银行无风险,银行也未报案,侦查立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该案立案的线索或者材料来源是什么,如何启动的,需要追问?行为人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构罪的本质特性就不存在;

 2,执法是为了保护绝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能间接成为股东权利之争中某一方的讨债帮手,有办案机关有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与中央保护民企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政策背道而驰。

  七  、2019年11月张某等十二人虚假诉讼罪无罪辩护成功,提交法律意见书,未立案,本案系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辩护律师努力,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法院。

   基本观点:虚假诉讼罪的本质是完全捏造事实,完全隐瞒真相,无任何基础债权债权关系而虚构事实,伪造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以实现非法利益;如果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把一种法律关系篡改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如本案将利息结算形成的借条虚假陈述为实际提供现金的本金借条,则是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八 、2019年11月张某污染环境罪检察院未起诉。

  基本观点:

    双方之间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出卖方主观意图是卖给对方用于废甲醇蒸馏提纯,且有证据证明废甲醇可以销售利用,本质上是用于生产目的,在主观认知上、动机和目的,都是基于蒸馏提纯循环使用为目的的买卖,而非将没有使用价值的废甲醇交他人处置。出卖的本意是一种种生产目的,但下家将废甲醇几次倒手卖给他人以不具备规范条件的设备蒸馏提纯的情况自始至终不知情,行为人不能对后续不确定行为承担责任,即使造成环境污染,也不是其主观追求的结果。

废甲醇系燃烧物,提纯导致检材完全灭失,即使检测残液也已严重污染,无鉴定结论则无法定性,此案检察官充分尊重律师意见,并根据中央保护民企政策和谦抑性原则,根据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情况,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处理,值得点赞。

九 、2019年11月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改判免予刑事责任,此案隔空打牛,提交辩护意见,和承办法官充分交流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书面审理改判,为法官坚守法治信仰点赞。

   基本观点: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应当严格查明,不能以“事故认定代判”,做出裁判结论;

      2 被害人死亡基于混合原因,交通事故并非死亡唯一原因,原因力无法查清,无法排除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结论不是唯一的,根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人原则,应当疑罪从无判决。

十、2019年12月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介入十天后人未批捕,释放。

  观点:以他人名义出借款项,以他人名义起诉实现本人应享有的真实、合法债权,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建立在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基于诉讼策略以他人名义起诉,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诉讼行为,并非无中生有、完全没有依据的虚构事实、伪造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追求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无中生有,无任何根据捏造事实起诉,构成犯罪;如果有客观事实和依据,或者采用虚构或者隐瞒部分事实,篡改部分事实或者篡改法律关系类型起诉,都不构成犯罪。本案对其指控犯罪,完全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范畴,是根本性错误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依一致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证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无构罪的法律依据,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他有效辩护案件选择性简述:

2019年8月李某诈骗罪,罪轻辩护,判处缓刑。2018年9月陈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轻辩护,判处缓刑。2019年10月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改判缓刑等。2019年9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罪批捕,后经提交法律意见书,人先行取保。其他从轻、减轻的不计。也有两个职务犯罪辩护效果不佳。

   刑事辩护是为自由乃至生命辩护,应当运筹帷幄,把握全局,采取合理的战略战术,辩护重心应前移,应当在批捕阶段强力阻击,争取案件反转;如果越往后,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难度越大。

  刑辩学习和提高:

  与高者为伍,与智者同行,方能赢得未来!虚心学习,提高辩护技艺,向全国知名律师、专家学习,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深厚友谊,是刑辩律师提升水平的最重要途径。

  我和陈有西老师,徐昕老师等大律、专家建立了良好的友谊,并虚心向他们学习,提升刑辩技艺,刑辩经验和职业素养。我曾专程到杭州西子湖畔拜访陈有西老师,到北京拜访徐昕老师,邀请邓学平律师到大楚所讲课。5月在北京参加无罪辩护联盟,9月在北京参加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修班学习,10月在北京参加徐昕老师倡议发起的大案刑辩论坛第一期,2020年1月4日(刚跨年也算在2019年工作吧)在南宁参加大案刑辩论坛第二期,我均做了发言,发现了自己不足,平日加强了学习,坚持每天要朗读至少十分钟刑辩文章,锻炼口语和逻辑思维,每天坚持阅读刑辩理论文章,辩护词,搜索观看知名律师的庭审直播。并坚持刷微博,点评热点事件,甚至在全国影响力极大的南方都市报也采纳了我发表的关于“主播伪装引流是否违法“的评论观点。

   这一切都提升了我的刑辩水平和经验!2020年我将砥砺前行,在刑辩路上,心中永远充满情怀和理想,永远有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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