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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十起刑事无罪/有效辩护,2022年 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22-01-08 | 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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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无罪/有效辩护,回顾2021、展望2022 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刑事辩护律师除了应具有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外,更要带着感情办案,为自由和正义而辩的信仰。 刑事案件辩护尤其无罪辩护极其艰难,难于上青天,但即使再艰难,无论受到多大困难、挫折或者委屈,律师也要有坚持真理的精神,为人辩冤白谤的执着,才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方乃无愧于心。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刑事辩护每年都会遇到新的案件,新的当事人,刑辩律师一直在路上。每年年末,律师一般都会静下心来反思过去一年的得失,作为来年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启发。总结刑辩得失,自然就成了一种习惯。最近,我看到不少认识的律师同行撰文总结刑辩得失,而且很有成就,值得我认真学习。我回想了一下2021年刑辩工作,似乎还算说的过去。尤其在2021年12月30日又收获一份虚假诉讼案检察院撤诉裁定书,颇为欣喜。刑辩成功,使当事人解脱了苦难,获得了自由和尊严,这也许是律师最值得欣慰的事情。
       2021年,我的一则无罪判决案例研究文章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与运用》(苏大出版社),这是第二篇无罪案例入选刑辩专著,感谢扬子鳄刑辩联盟周小洋律师等编委的辛勤付出。业界有说法,律师要有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法学研究能力,这两篇案例研究文章,权且作为法学研究方面的建树吧!
       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点评,也是为社会公益做一点贡献。《澎湃新闻》、《中华网》等报道了我和张新年律师关于“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的质疑观点”,后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动的数百起维权诉讼被叫停,张律和我的法律评论可能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无意中做了一次社会公益举动,看来律师的社会价值不仅仅在法庭上。
        2022年,铭记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将2021年无罪辩护或者有效辩护的十余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下文。不按案件大小或者影响力,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案件如取得好效果,不要忘记了坚守法律标准、坚守公正情怀的好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尊重、互信、支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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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1年1月/Z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37天黄金救援成功》

     Z某系辽宁人,2021年1月涉嫌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400多万,被刑事拘留。如果指控成立,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无罪辩点,根本没有取保可能性。Z某的妻子当时还差十多天就要生孩子,无人照顾,加上S某被抓,家中的顶梁柱倒了,对其妻子来说无疑上是雪上加霜。在公安机关即将报请检察院批捕的前几天,Z某妻子联系到我,通过沟通交流很认可我的辩护思路和意见,决定委托我辩护,介入后立即会见,了解、把握整体案情之后,连夜写了近万字的法律意见书,通俗易懂论证了无罪观点和理由,并和前期介入的北京盈科宿迁所徐振邦律师形成共识,共同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取保申请书,并和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但公安机关未予同意取保。接下来,在审查批捕阶段将是黄金救援期辩护的的最关键时间,在案件进入批捕第一天,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良好沟通,后来该案未批捕,人被释放,其妻子激动的说:“律师你太伟大了”。其实该案不批捕,是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证据裁判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审查、定性,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固定有罪和无罪证据,从而得出的正确结论。家属感谢律师同时,更应感谢他们。当事人重获自由至今一年多,案件仍然在公安阶段,结果可想而知了。此案先行介入的北京盈科宿迁所的律师徐振邦也为本案作出了很大心血,该案也是同行齐心合作的成功案例。
                                    辩点

     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可能性,且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的,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目的,签订合同之意图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以此诈骗的幌子或者手段,故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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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1年4月/H某被控虚假诉讼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点

    1、指控H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是口供,且口供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疑点、矛盾,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反而能证明其内心坦荡,问心无愧,没有人会以自杀式行为参与虚假诉讼;
    2、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律师像神或者圣人一样能精准预测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而拒绝代理或者去高度怀疑其当事人;如此,违背职业伦理和职业素养,还有谁会信任律师并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3、事后补签了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不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不存在欲盖弥彰,恰恰证明代理人内心坦荡。如果代理人和当事人共谋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分赃,按照常理双方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事谁也别想推脱责任 。俗话就是“要死一起死,要活一起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闻到了风声,害怕遭受司法打击而中途退出,或者说反水,通过补签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人对虚假诉讼不知情“而撇清自己责任,让当事人独自背负责任,当事人绝对不可能同意签订书面协议而让代理人金蝉脱壳,相反是要死死咬住代理人,威胁代理人想尽一切办法使大家出罪。当事人补签了了代理协议,说明在补签协议时当事人仍然信誓旦旦告知律师,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的,没有捏造,没有虚构,也进一步说明律师对虚假诉讼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4、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处,代理人怀疑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就给当事人发了一个短信告知其若有虚假诉讼则建议撤诉,当事人没有回应。手机短信是双刃剑,如果律师参与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会在短信中回复这一切都是律师策划的,辩解自己都是听律师的,会问接下来如何善后。如果有类似短信则律师就很难撇清自身责任。所以发短信给当事人风险极大,但这种危险情况下律师仍然是发短信求证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说明律师没有虚假诉讼,内心是坦荡的,所以才敢于发短信询问,所以控方这个怀疑不成立
     综上,控方怀疑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两个疑点被排除,再加上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指控的主观言词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合理解释的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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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1年6月/L某被指控诈骗和妨害作证案,量刑建议10年以上,历经一年多无罪辩护,判决妨害作证罪不成立,诈骗罪改为虚假诉讼罪,量刑两年三个月》


     被指控诈骗案和妨害作证案,我和赵春雨律师历经一年多努力,一审判决妨害作证罪不成立,诈骗罪指控错误,改判为虚假诉讼罪。控方量刑建议十一年有期徒刑,最后判决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辩点
     1、当事人之间有客观,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和借款关系完全独立,互不相干,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关系本质上系借款抵押关系。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纯属虚构,完全没有依据,法律关系从无到有,靠主观想象臆造事物,则构成犯罪。本案中有合同、收条,系双方自愿签订,有凭有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即使按照指控逻辑,L某也不构成犯罪。指控逻辑为双方之间存在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关系,要么起诉房屋买卖关系主张物权,要么起诉借款关系主张债权,债权是唯一的,只能起诉一次,不能双重起诉,如果双重起诉,则一真一假,后起诉行为视为捏造事实。但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无法获得所有权情况下,借款人仍然要继续偿还债务,债权人再按借款关系起诉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因执行不到位,又起诉主债务人法院做出判决,两份判决都在执行状态中很普遍,也是合法的。如果按照本案指控逻辑,只能选择其一起诉,如果双重起诉就构成犯罪,实在是违背常识和法律原则。
    3、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307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符合虚假诉讼罪要件,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一重处断。因此,虚假诉讼罪转化为诈骗罪,前提是必须符合《刑法》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又因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重罪诈骗罪处罚。反之,如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即使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符合想象竞合犯原则,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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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1年6月/ Z某被控七起诈骗行为,涉案金额3500多万,判决认定三起指控不成立犯罪,仅认定金额较小四起,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判决四年半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三千五百多万,数额特别巨大,江苏诈骗50万量刑十年以上。全案做无罪辩护,我和周猛律师经过一年半努力,开了七次庭,最终法院否定了三起指控,尤其否定了一笔最大金额3100多万的诈骗指控,罪名由诈骗罪改为虚假诉讼罪,重罪变轻罪,判处四年半。

                     辩点
   1、根据现有证据得出无罪结论,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程度,相反,有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无罪。按照证据裁判标准分析和判断,所有借款均有借据,承诺书等证明,而且时间相隔很久,借款人在不同时间出具多份承诺书,证明借款是真实的,如果不真实,借款人被骗,被套路,怎么可能事隔两三年还继续出具还款承诺书,难道这些被害人清一色患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有受虐倾向吗?显然不可能。这是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得出结论,毋须用法律概念和逻辑进行反复推论。
   2 、即使按照指控逻辑,也不构成犯罪。假设控方指控逻辑成立,那么被告人在诉讼时把借条中结算的高利息刻意隐瞒,在法庭上把利息也说成现金出借,陈述借款没约定利息;或者部分债务已清偿,但在起诉中隐瞒债务已清偿部分按照借条金额全部主张债权的,属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诉讼策略或者法律认识不当,对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进行部分篡改、隐瞒,属于有中生无,并非无中生有,至多算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受虚假诉讼罪规制。
    3、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虚假诉讼罪转化为诈骗罪,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的择一重处断,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行为触犯了数个客体,也就是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要件,既要符合虚假诉讼罪要件,也要符合诈骗罪要件,则择一重处断。
如果要按诈骗罪追诉,前提是必须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则无法转化为诈骗罪。
    虚假诉讼罪必须是无中生有才构成,有中生无不构成,也就是完全虚构事实,没有任何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则构成犯罪。
    如果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虚构或者隐瞒部分事实,对诉讼标的扩大或者把一种法律关系篡改为另一种法律关系,属于有中生无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那么,也就无法转化为重罪诈骗罪。所以,把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指控为诈骗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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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1年5月/L某涉嫌诈骗案,37天黄金救援成功,检方存疑不批捕,李某被释放》

     此案系同行丁律师推荐,案件较为复杂,该案如果被批捕,涉案金额约90万,按照江苏量刑标准诈骗50万元可以量刑十年以上,这对当事人及其父母来说犹若灭顶之灾,当事人也将前途尽毁。

    接受委托后,经过三次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真相及细节进行了精准把握,并和其父母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父母提供了当事人与其同学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经过分析、论证,凭直觉该案有出罪可能,所以确立了无罪辩护策略。
     基于此,我很快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了不构成犯罪理由,并附有类似无罪案例做参考。法律意见书以“大道至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的语言充分论证了无罪观点和理由,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良好沟通;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辩点   

     虚构他人名义借款或者编造虚假理由借款,但没有逃避返还义务且有偿还能力的,不能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虚构他人名义借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促使出借人产生出借的意愿,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目的;且承诺若借款人(虚构的人)不还由其偿还,视为债务担保,说明其没有逃避返还义务。若有逃避返还义务,则不会担保。借款后用于网赌或者挥霍,仅属不良习惯,若没有逃避返还义务,则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案取得突破,是检察官能够坚守客观中立,充分重视律师意见,以兼听则明的态度,按照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审查、认定罪与非罪问题;同时深刻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实质,结合经验法则,得出客观公允结论,而不是机械的,教条的用概念和逻辑演绎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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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1年6月/L某被控以感情投资建立关系为名诈骗200万,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37天黄金救援成功》

                              

      此案系我和卢小伟律师共同辩护,提交了近万字法律意见书,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和承包检察官沟通,交流,阐述无罪观点和理由,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当事人在羁押36天后获释。   

                   辩点

     1、无论套用资金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资金,若无逃避返还义务,且有返还能力的,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拖延不还,仅属于民事违约,但不构成诈骗犯罪。

     2、索债过程中,被害人若在公开场合行动自由,通信自由,无强制行为,即使跟随讨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构成催讨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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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年8月/H某伪造企业印章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以无罪辩护为切入点,最后检察院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不予起诉,也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辩点
    一 、举重以明轻,法律适用应遵循统一原则,根据《两高关于盗抢机动车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H某存在出罪的充分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才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处罚,据此推断,伪造、买卖三本国家机关证件,必然要伪造三枚国家机关印章加盖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上,才构成犯罪。本案H某只伪造企业印章一枚,且使用了一次,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和情节远远小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举重以明轻,既然社会危害性比H某行为严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H某行为相比较轻,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应遵循刑罚谦抑性原则,不得已原则,通过治安处罚足以达到惩戒和交易目的,就没必要动用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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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1年11月/G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检察院不批捕到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历经两年多,体现司法保护民营学校及法人代表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辩点

   G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指控其构成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是根本性错误的,建议对G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基于学校发展的正当目的,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也不存在明知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情形,故其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则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了学校发展,尤其是为了创建星级高中目的,需要资金购买教学设施和发放教职工工资等以维持学校运行和发展,经过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向股东集资;但由于股东集资仍然无法满足学校发展需要,后来集资对象扩展到股东和教职工的亲戚和朋友,但仅限于股东和教职工的亲戚和朋友,且扩展的集资对象身份必须特定,必须经过校长G某审查同意才可以融资。为了学校正常发展融资,系在亲友和单位内部成员之间针对特定对象集资,不构成犯罪

    2、吸收资金用于学校正常发展,不是用于单纯货币资本经营,没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没有侵害法益,没有侵犯犯罪客体。是否侵犯犯罪客体或者法益是确认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既然没有侵犯犯罪客体或者法益,当然不构成犯罪

    3、口口相传,虽然作为一种宣传方式,有一定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仅限于对股东和教职工,及股东和教职工的亲友公开,并不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扩散,吸收资金。没有向社会公众口口相传宣传,就不符合公开性要件。所以,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本案中的股东集资,类似于股东向自己筹钱谋发展,更无关社会公众。根据股东和单位之间的投资者权益关系,单位所有权系股东财产权,管理权的集合,类似于股东向自己单位出借,也类似于股东向股东本人借款。
类似于向自己所有的产业投资,发展,壮大,如果指控为犯罪,就犯了自己向自己所有的单位投资,构成犯罪,显然逻辑不能自洽,违背常识和常理。
    5、本案中G某主观不具有犯罪故意,其本人及妻子投资170多万给学校,按照指控逻辑,其本人也是被害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选择的。被害人是受犯罪嫌疑人加害而应受到刑法保护的人,如果被指控嫌疑人,同时又充当了被害人,相当于自己害自己,这种逻辑上,法理上,情理上都是不能自洽的。这也充分说明其主观上不明知该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不会投资,不会自己加害自己。因此,从G某及其妻子,其他股东投资行为可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6、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发表演讲时强调:在坚持司法原则法律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情况实行稳妥的司法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在当前的环境下,对民营经济要特别加强保护。该捕则捕,该判则判。但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以适用缓刑的就适用缓刑。为大局服务和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不矛盾的。可见,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要按照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大局利益考虑得失,不能机械司法,教条主义,将民营企业抓捕造成企业停滞,员工失业,这样的执法实际上不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而是在破坏正义、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对于本案,把一个发展良好的民营学校校长羁押追究刑责,有可能直接把一个知名私立中学搞垮,这样的执法很难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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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1年11月/H某盗窃案,拟起诉法院前两天介入辩护,提交其无作案时间、不在案发现场的无罪证据,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查核实证据,检察院决定停止认罪认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辩点
   涉案物证灭失,无法准确鉴定其价值。涉案三起盗窃,其中第三起有监控视频和证人,手机定位数据等可以证明H某当天根本就没去过案发现场,根本就没有做案可能性。如果第三起指控事实被否定,则盗窃行为只有两次,且未到达2000元,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很重视律师意见,停止了认罪认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案件虽小,但也算是一次成功的庭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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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年12月/M某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历经一年半努力,检察院撤回起诉》


                             辩点 

  一、现有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M某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有权以此协议主张权利,故本案协议并非无中生有捏造的事实,指控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建议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检方撤诉。

二 、被害人辩解协议系双方串通签订以规避执行,且协议时间倒签一年多,但经过司法鉴定,协议实际签订日期 与协议载明日期时间一致,并不存在倒签。
三 、被害人辩解收料单上并非收料员本人签订,经过鉴定,收料单上签字者确实系收料员本人。
四、被害人控告虚假诉讼罪的两个核心事实被否定,其控告的基础被颠覆,指控无法成立。本案无罪观点,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标准。
     

   

           有效辩护


一、马某传销案,缓刑。第一次认罪认罚拟量刑实刑,后经二次协商,建议缓刑,法院最终判缓刑,
二、 商丘涉黑案,通过何智娟等十五名律师努力,发回重审,并指定异地管辖等。

    三、Z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罪认罚前一天接受委托,提出企  

业 虽然未优先支付法院执行款,但有可供执行财产满足执行,并未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认罪认罚中止,办案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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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


 无罪辩护案例研究文章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与运用》(苏州大学出版社)
截止目前,已有两则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研究文章《“违约”不等同于“虚构事实”》、《关于“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案件的辩护要点分析》分别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与运用》、《精彩辩护人》,两部刑辩专著均由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文章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hWFLuERl-8-8I7smBmr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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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点评

1、四川日报《封面新闻》:刘录律师:“偷菜被判刑”,机械司法,违背天理人情。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5lv57u7Cx1vhtE0ueRZig

2、浙江日报《天目新闻》:刘录律师:教育惩戒的目的应当善意、正当,适度,而不能无度或者刁难 文章链接 https://tm.zjol.com.cn/news.html?id=495904
3 、《澎湃新闻》《中华网》等:江苏律师刘录也公开表示,“潼关肉夹馍”的名称不属于哪个群体,而是属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强,不意味着可以滥权滥诉。”文章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548438?sdkver=2c9d920d

4、财新网-----

      刘录  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几乎每年一个法院无罪判决案例,不起诉等无数,案例是最好名片,本人虽有很多头衔,但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