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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6-11-22 | 4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初“凭购房合同即可报名上学”现在怎么有变化了?

宿迁网2016-06-08 07:46

宿迁网讯(宿迁晚报采访组)7日上午,陆续有宿迁碧桂园业主向本报反映,称宿迁碧桂园作为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学区房,当初购房时,宿迁碧桂园曾有过“首年碧桂园业主凭购房合同即可报名上学”的宣传。但如今,部分业主的子女却遭遇凭购房合同无法报名入学的尴尬。就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业主张女士说,自己的孩子今年开学上二年级,当初她就是冲着孩子能就读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才在宿迁碧桂园购买了住房。“当初说好的凭购房合同,就能到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上学,但现在孩子却上不了学了。”张女士说,自己为购买学区房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现在的结果令她很受伤。

原来,2016年,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在首年开班计划中,针对施教区认定中规定“小学二至四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2016年8月31日前须交付,并办理房产证且入住),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须购房合同中明确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方可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其余时间交房的,不作为2016年秋季开学的施教区认定依据。”“目前来看,我购买的宿迁碧桂园房子,在今年8月31日前是没法交付了,这就意味着我的孩子上不了学。”同样焦急的还有业主刘先生,他说,由于心急,上周他和其他几位业主差点以过激行为,来表达内心不满,以促使宿迁碧桂园能够积极处理此事,兑现当初的承诺。

记者当天也联系了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学校表示未曾对宿迁碧桂园有任何形式上的承诺。

就在记者采访当天,在宿迁碧桂园会议室,部分业主代表及宿迁碧桂园代表方聚到一起进行商谈。商谈一直持续到中午,但记者从业主口中得知,事情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当记者欲对宿迁碧桂园方面进行采访时,对方表示目前事情还在协调处理中,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就此事,记者也采访了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他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宣传资料或者宣传广告中,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事件中,开发商“宿迁碧桂园”在宣传资料中允诺“首年碧桂园业主凭购房合同即可报名上学”的内容明确具体,可能是部分购房户决定选择购房的目的和意图,并且开发商也因此允诺为诱惑获得了“高房价”的利益,若该允诺实际并未履行,致使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购房户可以要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对其行政处罚,也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当初“凭购房合同即可报名上学”的承诺现在起了变化,接下来事情会有怎样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