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宿迁律师网


suqian  lawyer network
宿迁律师网
defend your rights, protect your interests

​追求法之公平和正义

​维护民之权利和自由

捍卫您的权利,保障您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被判败诉 ?(宿迁晚报2010年4月刊载)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1-06-04 | 3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 ? 
      刘录律师
案情简述:
2006年7月8日,,股东A、B依法登记成立甲公司,股东B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股东A,股东B和两人的亲属C,D等七人签订了一份股东投资协议,并且随后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A投资额为500万,占公司股份50%,B投资额为200万,占公司股份20%.......其中D出资额为50万,占公司股份5%。后D因为和公司闹纠纷,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其借款50万,理由是其既不是公司法定股东即没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享受股东权利,其投资行为是无效的,应定性为借款。公司辩称,虽然D的股东身份没有在公司登记,但其是实际股东,并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股东身份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身份登记与否,仅起其到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但在法律上仍然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基于上述观点,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股份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为了维持这一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中,虽然D的股东身份未经法定登记,但登记并不意味着否定其股东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其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其股权只能依法在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而不能退股。被告的辩解理由充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律解析: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未经登记的,但其实质上行使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的,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不能抽回出资。故其退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刘录: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宿迁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办公室主任。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咨询电话:13852428566 88101168
个人网站:sqddll.findlaw.cn   sqddll.blog.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