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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宿迁晚报2月11日刊载)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1-04-28 | 3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法院仍判决承担责任(宿迁晚报2月11日刊载)
           刘录律师
案情简述:
2007年3月8日上午,被告张某请原告李某帮忙为其换灯管,由于被告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原告李某右小腿骨折及右脚神经损害的后果。在住院期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李某自出院之日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某负担。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李某诉至宿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7689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与其妻王某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宿豫区某乡镇街道的一处门面房(夫妻共有财产)归其妻所有。被告张某面临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原告李某向宿豫区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张某的妻子王某为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我对此次事故发生不知情,而且现在我已与张某离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已认可自出院日期所发生相关费用及二次手术所产生费用由其负责,那么自出院日期所产生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就应由其全部负担。由于此次债务发生在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则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8002元,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法院的判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得当。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帮工人李某在无偿帮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被帮工人张某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当事人通过协议对损害赔偿问题约定由被告张某个人承担,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协议权利和履行协议义务。虽然被告张某和其妻王某假借离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但原告李某的帮工行为是为了被告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的生活利益,因此依照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在共同享受权利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应共同承担。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被告之妻王某在本案中能否追加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法院依据法律和法理,深刻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实质,采纳了本律师建议,依法追加王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刘录: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宿迁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办公室主任。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咨询电话:13852428566 881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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