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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1000万巨额借款纠纷案,代理被告提出重大疑点合理抗辩,致使原告败诉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6-06-12 | 2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起1000万巨额借款纠纷案,代理被告提出重大疑点合理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见(2015)宿豫民初字第1946号判决书、因系统调整,判决书暂无上传)
    原告南京杨某诉被告宿迁梁某偿还1100万(本金850万及利息共计暂定1100万)借款纠纷一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原告持有证据对被告极为不利,并且被告的别墅、车辆均被法院查封,可以说该案的处理结果,对被告是致命的。被告在委托刘录律师时办理该案时,诚恳的表示,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向被告借款,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方向其邮寄了一一份近2000多万的资金往来明细表确认单,其以为是对方还款明细确认单故签字予以确认,但并没有注意落款处的陷阱性文字“上述资金按月息2.5%计算,在一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乍一看,这是原告向对方账户汇款2500多万,属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经过仔细对资金往来明细表分析研究,发现了两个重大疑点:其一如果是借款,则不可能特别注明多退少补,只有还款时双方没有结算,存在利息多退少补;
其二, 《 资金往来汇总明细》中第55、56中,桃李苑十套商铺890多万,办证费用39万多万,这属于“以房抵债”的还款行为,如果是借款,案外人怎么可能把房子作为借款标的借给被告,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不可能的。
另外,原告在诉状中自认根据《张某与被告梁某资金往来汇总确认单》,被告向案外人张某共计借款本金25224162.67元,则说明两人之间存在以现金为交付标的借款关系,但原告忽略了其提供的《确认单》中有近九百万元的资金属于房屋价款和办证费用,而非提供现金,故其主张的借款关系与其提供的证据内容相矛盾,进一步说明原告属于虚假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录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