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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醉驾上庭直呼“好人没好报” 法官耐心释法驳“歪理”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9-03 | 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3月18日晚,在苏州市虎丘区城际路路段,孙某与刘某饮酒后分别驾驶摩托车沿路向北行驶,接近镇牌楼路时,刘某的摩托车突然撞上路崖致使其摔落倒地,同行的孙某下车查看刘某的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二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他们血液中乙醇浓度均超标。8月17日,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孙某在庭上辩称自己是为了救人才被抓,并直呼“好人不能做”,“好人没好报”。针对如此“辩护”,虎丘区法院的刑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孙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事发当晚十时左右,虎丘区浒墅关派出所接到第七人民医院报警,称120送来的病人不配合治疗,还发酒疯。民警赶到后将醉酒闹事的孙某控制,并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且他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据孙某供述,当晚他与刘某等六个人喝了三斤多52度的白酒。

  庭审时,孙某一开始并不愿意认罪。他辩称:“喝完酒后我和他(刘某)一起开摩托车走,我们以为摩托车又不是轿车,无所谓酒驾的。”

  与此同时,孙某觉得自己是因为“救人”才会被抓的,不至于被判刑。“当时他在我前面六、七百米的样子摔倒了,我总不能见死不救啊。所以我特意停下车拨打了120将对方送医,这样才被警察查获的。要是当时我置之不理直接驾车走掉,就不会被抓了。”自觉委屈的孙某不迭抱怨“不能做好人,好人没好报……”

  针对孙某的言行,审判人员首先提醒,“醉驾”不仅指醉酒驾驶汽车,还包括摩托车。根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摩托车也是刑法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范畴。

  审判人员同时指出:法律不但要震慑和制约人心中的恶念,更要鼓励和弘扬人心中的善念。正因如此,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情形。倘若被告人在饮酒后因为救助他人方才驾驶机动车送医,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作出无罪处理。但被告人孙某醉酒后直接驾车,因故被民警查获,本案中没有阻却其犯罪成立的事由,应对其按照刑法规范进行评价。而在具体量刑时,应考虑其及时将他人送医的优良行为。

  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积极救助他人,决定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最低刑以彰其德。但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遂判处孙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中发生单车事故的同行人员刘某也因酒后驾驶被另案处理。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