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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救命保费之诉,该不该赔?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9-07 | 1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随着重疾病案不断增加,大家纷纷未雨绸缪给自己或家人买一份保险,商业重疾险因具有“确诊即可获赔”的保障功能而深受投保者青睐,但理赔时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怎么办?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到中年的章女士近期被查出患上了恶性肿瘤,万分庆幸的是章女士曾在2014年为自己买过一份保额为30万的重疾险,手术后,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本指望这救命的保险金拿到后继续治疗癌症,结果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结案通知书,对与章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做解约处理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章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在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反诉申请,认为章女士曾在2012年4月份因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在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但未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果章女士当初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保险公司将拒绝章女士的投保申请。因此,保险公司已于2016年4月通知章女士该保险合同解约。与章女士的《保险合同》已法定解除,无需赔偿。

  章女士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买的这份保险,在签投保书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全程指导填写,也没有具体问什么问题,仅说保单不可以涂改,因此让她将需要填写的信息和名字签好。到时候公司会有电话回访,只要接一下,一律说“是、是”就行了。章女士认为是保险公司员工为了业绩,未尽到告知或询问义务,现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章女士不能认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明确虽章女士在投保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但实际向投保人章女士询问身体状况时并未按投保单上的询问具体项目向投保人逐项询问,勾选“否”选项也系章女士签名后由保险公司人员带回公司后代替勾选,之后的电话回访也仅概括询问投保信息有无如实告知,并没有明确哪些投保息是否如实告知,现在保险公司提出章女士收到保险合同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已履行明确提示义务无法律依据,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抗辩章女士签订合同前所患高血压疾病与现在所患的恶性肿瘤并无关联。最后,法院对章女士的诉请予以了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章女士保险金30万元,并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选择有资质、口碑和信誉度良好的保险公司,在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需做好“如实告知”工作,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专业保险业务培训,对于保单的审核也应更加严谨细致。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