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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借办养殖场作掩护非法采矿 男子锒铛入狱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20-01-18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律师‖借办养殖场作掩护非法采矿 男子锒铛入狱
中国法院网 2020年01月13日 15:05:19
      中国法院网讯 (范丹 范立新)   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是军事战略物资,可用于制造各种高科技产品。随着稀土重要性突显,大量犯罪分子为赚取高额利益,非法开采,造成我国稀土资源严重流失。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宁化男子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稀土矿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6.2万元。黄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3月,黄某邀廖某到宁化某地开采稀土,并利诱张某、詹某等五人共投资100万,在某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产。七名被告人约定由黄某负责财务,傅某负责技术工作,廖某、张某负责协调村民关系并与詹某沟通山场转租事宜。4月22日,詹某、张某、廖某等以经营养殖为由,将约400亩的林地从原承包经营者手中转租至詹某名下。

      2011年5月2日,黄某与廖某等人重新签订协议,提高股本至150万元,其中黄某、傅某、罗某三人共占股份45%,其他人共占股份55%。黄某以后入股人员股金未交其管理为由,提出要退股,但张某等人并未退还其全部股金。同年7月,张某接替傅某工作,将生产的稀土矿189包二次运往长汀,交由傅某销售,所得赃款56.1万元。本案案发后,依法查获扣押的稀土矿共11328.3公斤,价值117.2479万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236.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