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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微博热搜博文”追究吴秀波情人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执法是否适当?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9-01-21 | 2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录律师微博热搜博文”追究吴秀波情人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执法是否适当?
宿迁律师刘录  今天
     1月19日,网传吴秀波控告其情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出于对此事的义愤和对法理的分析和根据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直觉,认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适当值得推敲,于是在新浪微博发表了博文”追究吴秀波情人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执法是否适当?“,没想到立即了热搜,瞬间阅读量上万,确实预料不及。现将博文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以飨读者。
      今日,网传演员吴秀波的情人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已被检察院批捕、消息一披露、立马引起公众热议!女方父母公开信声明女儿是无罪的、将为女儿讨公道、维权到底;男方律师公布律师函针锋相对、认为公开信不实已报案、并警告网民和媒体若传播不实消息、将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带有戾气和傲慢,令人惊诧!对于此、著名学者型律师、法学教授徐昕(微博名“刑辩大案”)在微博中认为“和婚外情人谈分手费,把对方送进去,够狠!应该不构成敲诈勒!我非常赞同徐老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也不应当构成、另外,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吴秀波的情人陈昱霖刑事责任、公检机关执法是否适当、值得商榷!

一、感情纠葛中谈分手补偿费、即使以公布隐私相要挟或者威胁方式提出要求、往往是女方认为感情遭受伤害或者欺骗,无法挽回甚至无奈之下出于情感自保的本能或者情绪发泄、提出分手费就不一定是以勒索财物为真实目的,有可能是因爱生恨的一种报复心理、或者以索要分手费相要挟来挽回感情、而敲诈勒索罪主观是以单纯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故意存疑;

二、男方的行为若符合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即使女方公布了隐私,但也不会致其人格和名誉遭受多大贬损,男方完全可以不理,也构不成精神和心理上的极大威胁或者恐惧,故女方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甚至没有;

三、北京公检机关插手名人感情纠纷、以刑事手段抓人,执法是否适当,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值得商榷?

     双方七年感情基础、应该是有真感情、纯感情,女方最初自然不是以追求金钱为目的与男方交往,分手时提金钱补偿、虽然不妥也是一种保护本能、也是常情常态,虽然我国民事裁判不支持分手费,但自愿达成补偿协议法律仍然要保护协议效力!可见,分手费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所以,情人之间即使提出分手费、即使以揭发隐私作为索要手段,尚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权利保护手段,应当在穷尽其他一切权利保护手段无效情况下,才能采用!本案中直接用刑事诉讼手段抓人显然不妥!

    四、最后、根据今年流行的一篇检察官写的文章“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中的经典语句,法律人应当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和正义!才能实现法理、情理、人性和规则的统一、办案结果才能令人心服口服!我建议监督部门介入调查、督促办案机关重新审查追究吴秀波情人陈昱霖敲诈勒索罪刑事责任、执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刘录律师写于江苏宿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