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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7-04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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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判第一庭编
2016 年第 2期 2016 年 9月 14 日
【编者按】 【编者按】
2016201620162016年 8月 24 日至 26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事审判 工作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专职李 后龙到会并讲话。 后龙到会并讲话。 后龙到会并讲话。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省法院民一庭长俞灌南就事审判中存在的 25 个疑 难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难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难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难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现将 俞庭长的讲话 俞庭长的讲话 俞庭长的讲话 刊发, 刊发, 全省民事审判 全省民事审判 全省民事审判 系统要认 系统要认 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各地在具体适用中遇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 馈给省法院民一庭。 馈给省法院民一庭。 馈给省法院民一庭。 馈给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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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上的讲话
省法院民一庭 省法院民一庭 省法院民一庭 俞灌南 俞灌南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1、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问题。
200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 8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条对商品房交付件规定了五种选择: 1、该商品房经验收 、该商品房经验收 、该商品房经验收 合格。 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 收合格。 收合格。 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该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空白。 、空白。 、空白。 对于当事人在 对于当事人在 对于当事人在 200020002000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第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一个条件,即商品房经验 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收合格, 对此如何认定?我们为2000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五种选择,前四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五种选择,前四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五种选择,前四 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五种选择,前四 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种交付 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当事人选择第一该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标准只需设计、建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经过 验收备案。 验收备案。 验收备案。
2014201420142014年 4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交付条件规定了三种选 择: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 商品房已取得屋测绘报告。 商品房已取得屋测绘报告。 商品房已取得屋测绘报告。 商品房已取得屋测绘报告。 商品房已取得屋测绘报告。 3、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空白。该示范文本取消了 2000200020002000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年版本中的前三项,提高了交付标准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 件或者测绘报告 件或者测绘报告 件或者测绘报告 。因此,对于 。因此,对于 。因此,对于 2014201420142014年 4月以后的商品房交付需 月以后的商品房交付需 月以后的商品房交付需 月以后的商品房交付需 要取得验收备案表。 要取得验收备案表。 要取得验收备案表。 要取得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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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逾期交应向购者支付违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约金,一般定的违为日万分之三或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金过高要求调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要把握一下几点: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定的,按照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反违金的上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 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没有明确约定的,违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定同段类屋租金标准确。
3、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何 处理? 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的担保,款到期后借 款到期后借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款人不能还,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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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对于能够认定当事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按照司法 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解释的 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担保效力。 效力。
4、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商品房预售中,屋被查封后因买受人 的原出卖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此需要把握以下几个 方面: 方面:
(1)关于预查封的效力是否等同正式问题。根据 )关于预查封的效力是否等同正式问题。根据 )关于预查封的效力是否等同正式问题。根据 最高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法院、国土部建设发〔 200420042004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 号《关于依法规范人 号《关于依法规范人 号《关于依法规范人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知》第十五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 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二)被执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二)被执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二)被执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了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三)被执行人购买办理了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三)被执行人购买办理了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三)被执行人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屋。依据《通知》第十六二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款、第十八条的规定,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
(2)在预查封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的 )在预查封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的 )在预查封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的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对象是被执行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债权,即 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所有 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所有 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所有 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所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权移转登记请求,旨在使被执行人保有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该债权,以便将来实现取得房屋的所有从而预查封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转化为正式查封,得以执行。因此一旦该项请求权被当 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 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事人就不能再通过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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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根据《通知》第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被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生违约情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形),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缴纳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 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封自动解除 。据此,在预查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情形,才能允许当事人依据合同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解 除合同。 除合同。
5、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部等七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第 住房管理办法》第 住房管理办法》第 30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年,不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 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济适用住房 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与经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对于经济适用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 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困难的 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位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律、行政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现了社会公共利。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用房不满 用房不满 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签订的买卖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的目,扰乱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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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 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 不正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申购经济适 申购经济适 用房 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通,因此经济 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此外,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的区别, 对于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 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屋,两者政策目及保护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 拆迁安置房系对被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 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障性。从保护群 障性。从保护群 障性。从保护群 障性。从保护群 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屋 和城镇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因此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 具能履行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6、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关于主动违约的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在房屋买卖合 同案件中,当事人愿意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同,对此如何处理? 同,对此如何处理? 同,对此如何处理? 同,对此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我们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严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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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任。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权利,除非符合同法第 权利,除非符合同法第 权利,除非符合同法第 权利,除非符合同法第 110110110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不能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实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不适于强制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履行或者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无正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要求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非买受人意。
7、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利保护问题。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实践中,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司进行整体返租。开发商或者 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 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 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 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 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中,有小部分业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 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我们认为,从个人利益与整体的平衡角度看出租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商铺符合整体利益。产权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形,法律、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行政法规虽无明文定,但应符合物权的一般律。产式商 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铺的特点决定了整个市场只有统一规划、 布局经营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统一管理,业主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单个商铺的应当服从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限制和约束才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发生冲突时,更 多地需要从商场整体性上考 多地需要从商场整体性上考 多地需要从商场整体性上考 多地需要从商场整体性上考 多地需要从商场整体性上考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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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整体意志限制。因此,对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于小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对整体 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数业主意思 条规定的多数业主意思 条规定的多数业主意思 条规定的多数业主意思 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表示, 在业主代或者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情况下根 据不同的决策事项, 据不同的决策事项, 据不同的决策事项, 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或过三 或过三 分之二 分之二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或过三分之二 或过三分之二 或过三分之二 的业主同意, 的业主同意, 来判 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
8、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委员会诉讼体资格问 题。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当前,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反映较为突出的主委员会诉 讼主体资格问 讼主体资格问 讼主体资格问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题,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能否作为原告起 诉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费? 诉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费? 诉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费? 诉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费? 诉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二款规定,主委员 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委员对“拒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照律、规以及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妨赔偿损 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二款和江苏省业管理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例》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拒付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主共同利益。因此 ,对业 ,对业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主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自管理小区委员会有权依 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法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8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
9、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在民间借贷中新还旧的,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需要 把握三点: 把握三点: 把握三点:
(1)担保法解释第 )担保法解释第 )担保法解释第 )担保法解释第 39 条关于借 新还旧的规则适用民间条关于借 新还旧的规则适用民间条关于借 新还旧的规则适用民间条关于借 新还旧的规则适用民间条关于借 新还旧的规则适用民间贷。
(2)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民间借贷实践中,“换据”属于“新还旧的一种方 式。
(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新还旧”事实的除保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新还旧”事实的除保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新还旧”事实的除保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该事实外,保不承担责任。 存在 “借新还旧”事实的 “借新还旧”事实的 “借新还旧”事实的 “借新还旧”事实的 “借新还旧”事实的 举证 责任由保证人 责任由保证人 承担 ,保证人知道或者 ,保证人知道或者 ,保证人知道或者 ,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 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 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 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 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 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 举证 责任由债权人 责任由债权人 责任由债权人 承担 。
10 、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对于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下 三点: 三点:
(1)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名义举债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名义举债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名义举债配 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偶一方负责举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务纠纷中,对于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务纠纷中,对于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务纠纷中,对于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4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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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认。 定认。 即原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的;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归各自所 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务并非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 的。
(3)关于责任财产的范围问题。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关于责任财产的范围问题。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关于责任财产的范围问题。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的配偶一对该承担有限连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带责任,其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婚前以及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排除在外 。而 对于举债一方的责任范围, 对于举债一方的责任范围, 对于举债一方的责任范围, 对于举债一方的责任范围, 应以个人 全部 财产 及夫妻共同财产 及夫妻共同财产 及夫妻共同财产 及夫妻共同中 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 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 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 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 承担清偿责任。 承担清偿责任。
11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三区两线”的利息保护标准,同 时该解释第 时该解释第 31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条规定,没有约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或者 自愿支付了超过 自愿支付了超过 自愿支付了超过 24% 低于 36%36%36%之间利率的息或违约金,且没 之间利率的息或违约金,且没 之间利率的息或违约金,且没 之间利率的息或违约金,且没 之间利率的息或违约金,且没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又以不当得为由要求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出借人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款要求超过年利 率 36%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实践中有争议是本尚未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清偿完毕的,借款人要求将已经支付超过 24% 部分的利息冲抵 部分的利息冲抵 部分的利息冲抵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本金的,应否支持?对此问题当区别情况分待:
(1)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能够给付的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能够给付的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能够给付的 是利息,由于 是利息,由于 是利息,由于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双方的真实意思明确指向利息支付,基于允诺禁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反言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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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本金的,不予支持。 扣本金的,不予支持。 扣本金的,不予支持。 扣本金的,不予支持。
(2)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无法给付的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无法给付的 究竟 为本金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抑或利息,此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仅指向于支付参 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8 条关于复利计算不得超过 条关于复利计算不得超过 24% 的规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定,当事人要求将超付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应予支持。
12 、关于律师费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30 条规定,出借人与款既约了 条规定,出借人与款既约了 条规定,出借人与款既约了 条规定,出借人与款既约了 条规定,出借人与款既约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 年利率 年利率 24%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 其他费用中? 其他费用中? 其他费用中?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我们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规定“其他费用”应指以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中介费、咨询顾问担保等名目出现,实质为借款利息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的费用。对于律师不包含在该条规定其他之中,可以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根据合同约定,结律师收费标准单独主张。
三、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问题
13 、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问题。 、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问题。
《建 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21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实质性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强制 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当事人实际履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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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施工合 同与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同有效并 同有效并 作为 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 依据 。
(2)非 强制 招投标的项目,经过当事人实际履 招投标的项目,经过当事人实际履 招投标的项目,经过当事人实际履 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行的建设工程施合 同与中标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两份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均有效,以中标合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强制招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投标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招程序的但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施工合同备案,事人另签订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的,两份均有效但以际 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4)当事人因串标、明暗定等情形导致就同一建设工程 )当事人因串标、明暗定等情形导致就同一建设工程 )当事人因串标、明暗定等情形导致就同一建设工程 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在结算程价款时应当参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际履行的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5)上述存在两份或以合同效力等的情形,又无法确 )上述存在两份或以合同效力等的情形,又无法确 )上述存在两份或以合同效力等的情形,又无法确 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款。
14 、关于 以房抵工程款的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以房抵款的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286286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在合理期限内。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申请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 。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建设的价款就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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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行使权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的方式可以协议折价,因此发包人与承约定商品房抵工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程价款的,在不存虚假诉讼情况下可以认其效 力。
15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借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借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借款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以部名义对外借款此应 由谁承担责任? 由谁承担责任? 由谁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企业法代表人 或负责条规定,企业法代表人 或负责条规定,企业法代表人 或负责条规定,企业法代表人 或负责条规定,企业法代表人 或负责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合同,、或者其股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个使,出 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借人 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列为共同被告者第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我们认为,项目经理不属于民间借贷司 法解释第 法解释第 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条规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职权,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其对外借款应依据是否获得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予以认 定。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四、关于侵权案件的问题
16 、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的系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的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 《侵权责任法》第 《侵权责任法》第 《侵权责任法》第 4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条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解释第 155155155条规定附带 条规定附带 条规定附带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害。两者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践中需 要把握以下几点: 要把握以下几点: 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1)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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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第 法解释第 法解释第 138 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条规定,刑事被害人 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构成刑事犯罪的害 人主张精神损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 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 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 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
(2)关于“两金”问题。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 )关于“两金”问题。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 赔 偿死亡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偿金、残疾赔(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持,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交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通肇事犯罪的,应当依照《道路交安全法》第 76 条的规定予 条的规定予 条的规定予 以支持。 以支持。
(二)关于 (二)关于 (二)关于 侵权 主体 责任 的确定。
(1)侵害 主体 为个 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刑事 附带民 事诉讼中, 事诉讼中, 事诉讼中, 承担除 精神损害赔偿及“两金 精神损害赔偿及“两金 精神损害赔偿及“两金 ”之外的赔偿责任 ”之外的赔偿责任 ”之外的赔偿责任 。
(2)对于侵权 主体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为多人,其中个或少数承担刑事责 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 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 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 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 任的,应区分共同侵权人 的对内 的对内 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具体处 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具体处 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具体处 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具体处 按份责任与对外连带具体处 理。对内, 理。对内, 理。对内, 理。对内, 共同侵权人(包括 共同侵权人(包括 共同侵权人(包括 共同侵权人(包括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 )根据 各自 对受害人 对受害人 造成 损害的过 损害的过 错程度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 ,承担刑事责任的侵 权人应 权人应 扣除 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 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 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 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 按责任比例其应承担的“两金”份额, 其他共同侵权 其他共同侵权 其他共同侵权 人按份承担 人按份承担 人按份承担 各自责任比例的赔偿 各自责任比例的赔偿 各自责任比例的赔偿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责任;对外,则根据扣除承担刑 事责任 的侵权 人的“两金”份额之外 人的“两金”份额之外 人的“两金”份额之外 人的“两金”份额之外 的所有债务 的所有债务 ,共同对受害人 ,共同对受害人 ,共同对受害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存在共同侵权之外的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情形 )对于存在共同侵权之外的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情形 )对于存在共同侵权之外的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情形 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比例赔偿责 赔偿责 任,包括 任,包括 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 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 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 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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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关于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排除了被保人和车内 员,但如果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由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置外,又被相撞此时内 人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员因时空转换变为车外人,此应属于交强险适用范围。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被保险人包括投和合法的驾驶员, 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 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 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 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 经与最高法院沟通,如果 投保人被撞出车外, 投保人被撞出车外, 投保人被撞出车外, 投保人被撞出车外, 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 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 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 又被本车相撞,应属于 交强险保障 交强险保障 的范围 的范围 ,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但对合法的驾驶员在本车外被相撞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范 围。
18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 35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11 条的关系问题。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 35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条及人损司法解释第 11 条的 关系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对于 用人单位工作员或提供劳务的一方 用人单位工作员或提供劳务的一方 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 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 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 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和第 条和第 35 条规定的则是一致,由 条规定的则是一致,由 条规定的则是一致,由 条规定的则是一致,由 条规定的则是一致,由 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 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 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 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 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 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对于个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 的规定,归责原则 采用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过错责任。(二)对于 雇员 与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适用 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适用 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适用 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适用 人损 司法解释第 司法解释第 司法解释第 11 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任 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任 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任 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任 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任 ,由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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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关于医疗机构存在推定过错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 题。
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第 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第 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第 58 条情形的,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 条情形的,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 条情形的,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 条情形的,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 条情形的,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的情形,即患者 条的情形,即患者 条的情形,即患者 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过错:()违反 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过错:()违反 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过错:()违反 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范的定;(二)隐 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范的定;(二)隐 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范的定;(二)隐 匿或者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匿或者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匿或者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虽然存在第 销毁病历资料。虽然存在第 销毁病历资料。虽然存在第 销毁病历资料。虽然存在第 58 条情形,在过错上推定医疗机构 条情形,在过错上推定医疗机构 条情形,在过错上推定医疗机构 条情形,在过错上推定医疗机构 条情形,在过错上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仍应考虑行为对损害的参与度比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例,此点区别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不是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 部责任。 部责任。
(2)对于 同时具有上述情形及其他医疗过错的,而学会 同时具有上述情形及其他医疗过错的,而学会 同时具有上述情形及其他医疗过错的,而学会 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 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 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 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次要责任的,法院不应仅以鉴定结论 作为 确定 双方承担责任 双方承担责任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比例的唯一依据,仍应结合双方过错、参 与度比例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与度比例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与度比例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与度比例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与度比例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2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主张工伤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主张工伤问题。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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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5年6月1日施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于该两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当事人起诉民事赔偿的,按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2、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 条规定:用 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式。实践中,劳动者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方调岗违反了该条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区分该岗位调 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1)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之间的类似岗位,不部门通用 岗位间进行调换的 岗位间进行调换的 岗位间进行调换的 岗位间进行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 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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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用人 单位外工作。( 单位外工作。( 单位外工作。( 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 )用人单位在与 )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岗位”概括 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利不得滥的 限制。( 限制。( 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超过一个 月,且该调岗符合理原则。 月,且该调岗符合理原则。 月,且该调岗符合理原则。 月,且该调岗符合理原则。 月,且该调岗符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 (1)合同 )合同 )合同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中明确约定的特岗位,且该有专业技术征或殊资格要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形的。 形的。
23 、企业 整体 搬迁中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交通工具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否在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 大变更”。 大变更”。 大变更”。
24 、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系问题。 、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系问题。
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 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应区分高管和一般理 应区分高管和一般理 应区分高管和一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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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人员:
(1)对企业高管, 存在聘用合同的)对企业高管, 存在聘用合同的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视为商主体之间的合 同,发生争议从其约定。 同,发生争议从其约定。 同,发生争议从其约定。 同,发生争议从其约定。 同,发生争议从其约定。
(2)对企业一般管理人员,与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发 )对企业一般管理人员,与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发 )对企业一般管理人员,与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发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生争议,有约定按没法。
25、“老工伤”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通常把《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1996年10月1日施行)发生的工伤俗称为“老工伤”。因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开始要求落实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地人社部门陆续开始对“老工伤”人员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定。这导致近几年来,经常出现“老工伤”人员持人社部门作出的新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结论,要求按现行《工伤 ,要求按现行《工伤 ,要求按现行《工伤 ,要求按现行《工伤 ,要求按现行《工伤 保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险条例》标准重新享受工伤保待遇的案件。对于此类“老” 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关于“老工伤”案件 是否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关于“老工伤”案件 是否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关于“老工伤”案件 是否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受理范围的问题。如果老工伤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纳入保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险统筹管理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因该部分根据人社、财政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部、国资委监察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1]10 [2011]10[2011]10[2011]10 号),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将“老工伤”员纳入保险统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 [2009]7 [2009]7[2009]7[2009]7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 基金承担,故该诉不属于 基金承担,故该诉不属于 基金承担,故该诉不属于 基金承担,故该诉不属于 基金承担,故该诉不属于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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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定驳回起诉并告知“老 工伤”人员向保险基金主张。如果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工伤”人员主张用单位支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待遇,该诉的性质为工伤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范围。
(2)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老工伤 ”人员的待遇应按事故发生时或当年办理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手续时相关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且该实体性权利应当于工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伤发生后在当时法律规定的效期间内及主张,未应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认定丧失胜诉权。即便“老工伤”员以企业故意瞒报导致 当年未办理工伤手 当年未办理工伤手 当年未办理工伤手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续,故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为由主张适用时 效的,因《工伤保险条例》早在 效的,因《工伤保险条例》早在 效的,因《工伤保险条例》早在 效的,因《工伤保险条例》早在 效的,因《工伤保险条例》早在 2004200420042004年1月日即已施行,条 年1月日即已施行,条 年1月日即已施行,条 年1月日即已施行,条 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例已明确赋予劳动者在一年内申报工 伤的权利,各省也就“老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伤”员工的补充申报期间作出规定,故“老最迟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也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内即 2005200520052005年1月日前及 年1月日前及 年1月日前及 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时补充申报工伤 并请认定,未的应视为放弃主张保险待遇的权利。虽人社部门在 保险待遇的权利。虽人社部门在 保险待遇的权利。虽人社部门在 保险待遇的权利。虽人社部门在 保险待遇的权利。虽人社部门在 2009200920092009年以后陆续为“老工伤” 年以后陆续为“老工伤” 年以后陆续为“老工伤” 年以后陆续为“老工伤”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但这仅为落实“老”纳 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而做的性作,并不发生恢复老伤员工在此之前实体 伤员工在此之前实体 伤员工在此之前实体 伤员工在此之前实体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性权利的法律后果。故“老工伤”人员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发生的待遇诉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 讼请求因未在时效期间提出,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