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宅村冯庄,王庄两组全体村民请求金锁镇人民政府
返还非法侵占的村民土地的维权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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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泗洪县金锁镇人民政府未经合法审批程序,通过低价出让使用权方式非法占用何宅村冯庄,王庄两组244.74亩耕地建设轮窑厂,在1990年轮窑厂倒闭后仍然占有农民土地22年之久拒不返还,严重侵害上述两村民小组700余人的土地合法所有权一案,特向贵部门反映,望依法作出法律或非法律监督,使其改正不法行为,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我们村民的的切身利益。
请求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权,严惩这种企图以破坏社会稳定来获得利益,从非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还社会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环境。
依据维护社会和谐和崇尚法治信仰的理念,依法提出如下合理主张和请求
一、请求和主张:
1. 责令金锁镇人民政府立即返还上述244.74亩土地,并依法赔偿损失
2. 请纪检部门对镇政府相关人员公然违法,侵犯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严惩
3公开向社会和村民赔礼道歉,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承诺保证。
二、事实和理由:
1981年7月,金锁镇政府在未经履行任何合法审批程序情况下,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行将何宅村委会冯庄,王庄两组244.74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金锁镇人民政府用于建造轮窑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优势主体金锁镇政府在转让协议上没有约定合同的使用期,两百多亩土地转让费不到七万元,并且是用轮窑厂的砖瓦三年陆续抵偿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分析,金锁镇人民政府违法侵占村民集体土地获利,不但严重损害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导致干群关系恶化,群众上访等事项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这一切都是人民的父母官不真心“为人民服务”造成的。我们提出的观点和要求是客观事实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不遗余力,为了权利而奔走努力。
(一) 泗洪县金锁镇人民政府非法使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44.74亩,属于无权征用,也不产生法律效果,应该恢复土地原始权利状态。
泗洪县金锁镇何宅村委会冯庄,王庄两组244.74亩耕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该土地的用益权归村民集体所有,即村民有权对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让,但所有权依法没有转让给政府。
金锁镇政府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下,将如此大额耕地非法征用用于非农建设,该合同依法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另外,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不定期的,根据法理,出让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由于在1990年轮窑厂已经倒闭,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已经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已经废止。此时,金锁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依法返还村民。但金锁镇政府一直非法侵占土地20余年牟利,这种非法侵占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与民争利的行为,是一级政府所为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条例规定,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0.5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金锁镇人民政府非法使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44.74亩,属于无权征用,也不产生法律效果。
村民目前对土地享有完全所有权,土地的用益权和处分权由村民集体自主决定,金锁镇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处分土地给第三方开发或者建设等。目前,由于1981年的土地征用协议违法自始无效且不定期,村民集体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至少在1990年窑厂倒闭时,村民应该享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从1990年开始,村民有权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土地被非法占有期间,村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 对于金锁镇人民政府2012年3月12日给信访局一个回复意见,认为当初是卖给轮窑厂的,1991年在轮窑厂倒闭后镇政府对外发包,并且认为目前土地归镇政府所有。这种答复实在令人汗颜,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请问一下,既然是买卖土地,镇政府为什么不履行监管责任,反而助纣为虐,免除两组的征购和农业税?显然,这个非法征用土地的背后,实际是镇政府支配下的买卖土地,在当时的情况下更是一种严重违法无效行为。那么再问,即使村民集体和轮窑厂之间的用地合同,那么合同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原状,由村民集体重新行使土地所有权,为何土地所有权变成了镇政府的,请问,镇政府通过何种途径取得了上述土地所有权,法律依据何在?这实在不是一级政府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和执政能力。
综上所述,请金锁镇人民政府立即停止侵害,交还土地,纠正自己与民争利的不法行径,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请求,是各位村民内心最善意的,最真实的,最渴望的基本合理要求,恳请上级部门依法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村民代表 王某 张某等人签名,按手印
代理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