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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为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杨某坚持疑罪从无辩护,由法定刑七年锐减为两年半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8-07 | 3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杨某坚持疑罪从无辩护,由法定刑七年锐减为两年半

 公安部督办姚某等14人的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罪案,我辩护的杨某被公诉人指控为累犯,涉案金额为120万,系主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涉案100万量刑7年以上,且也无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于这样一桩案件,作为一个辩护人,我坚守法律良知和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职业操守,充分利用法理、法律技艺有效辩护,最后其他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情况下被判5年多,我辩护杨某不但具有累犯从重情节且无其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使当事人的量刑由最低刑7年减为2年半,应该说是一个有效辩护!

辩护思路:坚持无罪辩护,指控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不能排除杨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经过两次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疑罪从轻角度考虑,给予杨辉大幅度减轻处罚。

观点

1、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杨辉至始至终均做无罪供述,其他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证实杨辉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罪共同犯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

2、杨辉主观上无共同犯意吗,事先没有共同策划、预谋,事中没有合意,其经他人介绍加入公司的初衷是做合法土方生意,其进入公司之后仅从事了过磅统计工作,对于污泥来源和非法处置均不知情,仅仅知道是过磅之后送给窑厂烧砖用于合法经营,但对于其他被告人擅自决定将污泥没有运到窑厂烧砖而是非法倾倒,改变了处置方式,对此杨辉不知情,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辉有共同犯意。

3、被告成立的公司有无处理污泥的资质和能力,有无经过环评,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仅仅是一个行政监管问题。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污染环境故意,客观上有非法倾倒行为,则构成犯罪。即使没有处理污泥的资质和能力,也没有经过环评,但如果将污泥用于烧砖没有倾倒或者交由第三方处置,则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杨辉供述收进污泥再转手赚取差价,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告人确信一直从事的有偿经营,并非无偿的倾倒,其主观上无倾倒故意。

5 上游企业也明知蔬洁公司没有处理污泥能力和资质,但仍然签订协议将污泥交由蔬洁公司处理,说明上游公司主观上也认识到有无污泥处理资质和能力但如果没有倾倒而是其他方式合法处置,也是无罪的,这与杨辉主观认识相一致。

6、 根据两高三部(法发〔2016〕18号)《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立案、拘留、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要依凭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强行为之,否则,为后面的错误打开“方便之门”,造成错案,可能出现被动甚至承担责任情形。

下附:第一次庭审收媒体报道

宿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案——14名被告人将5540吨含多种有毒物质工业污泥倾倒江苏

2017-04-27 朱来宽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4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案。14名被告人将5540吨工业污泥从浙江省桐乡运至江苏,并倾倒在宿迁市泗洪县陈圩乡、盐城市盐都县东沟镇、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等地。由于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存有异议,合议庭决定择日后定期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为谋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其中,姚多友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倒地点,竺子强担任监事参与联系倾倒地点,后杨辉出资加入该公司,负责对污泥称重、记录及公司记账等。

2015年3月至5月间,姚多友联系翟玉合、蒋国华、史桂军、倪永法等人向浙江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省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从事印染、纱洗、纺织品加工和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收购工业污泥,翟玉合、蒋国华、史桂军、倪永法等人明知自己及疏洁公司无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能力的情况下,仍将所收购工业污泥交由疏洁公司非法处置,姚多友联系船只将收购的工业污泥计5540吨通过水运从浙江省桐乡市运至江苏省,并通过田思玉、李海峰、顾国兵等人分别倾倒在泗洪县陈圩乡、盐都县东沟镇、海安县曲塘镇等地。

经上海华测公司及苏州华测公司检测,涉案污泥含有铜、锌、铬、汞、砷等物质,系有毒物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鉴定,姚多友等人非法倾倒工业污泥致公私财产损失计300余万元。其中泗洪县涉及工业污泥490吨,致公私财产损失58万余元,阜宁县涉及工业污泥1260吨,致公私财产损失65万余元,海安县涉及工业污泥3790吨,致公私财产损失177万余元。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涉案人数多,组织性强,数量大,对多地区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关注度高,案情重大复杂。因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存有异议,合议庭决定择日后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