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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宿迁晚报2010年5月刊载)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1-06-08 | 20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宿迁律师 刘录
案情简述: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自己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通过内部承包协议交给项目经理C施工。项目经理C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包工头)签有劳务分包协议,将工程分包给李某实际施工。后李某完成工程后却得不到工程款,无奈之下,遂将以上A、B、C、D作为共同被告全部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本案中D建筑公司与王某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能否适用《解释》以及该案中的原告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解释》的规定。其次,该《解释》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的原告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再次,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另外,本案中,原告根据《解释》之规定起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技巧上是非常完美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本案是《解释》实施以来最大程度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另外,司法实践中, 实际施工人的常见存在形式 
A. 借用资质 ,由于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承包施工业务的主体资格,于是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招投标、签约等活动,向出借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并自负责任。B. 非法转包 ,即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后, 违反合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实际施工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实际施工人承包的行为。C. 违法分包, 施工企业违法或者违约将工程分包的行为。
   刘录: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宿迁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办公室主任。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咨询电话:13852428566 881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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