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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罗生门?当事人昏迷致事实查明成难题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9-01 | 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6月,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22日早上小金骑车去公司上班途中。本来很寻常的一起交通事故,后续处理却陷入了重重麻烦。原来,小金驾驶电瓶车与老费碰撞后,两人随即摔倒昏迷。苏醒后,两人的记忆都出现问题,无法回忆出事发当时准确的事实情况。至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时发现,现场的监控同样无法全面显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又找不到合格的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发时老费的步行路线,故对双方的事故责任没有做出认定。治疗完结后,小金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老费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小金根据自己现存的模糊记忆推翻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主张自己由西往东行使,被告也不是事故认定书上说的步行,而是骑的小型电动自行车,主要的依据就是自己电瓶车上的痕迹和他持有的被告电瓶车钥匙。在法庭的追问下,原告又称事发后自己陷入昏迷,当天下午才苏醒,记不清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被告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自己有晨练的习惯,考虑到安全,每次都从自家出发绕着小区顺时针步行,整个过程不会穿行马路。这些情况小区附近都有监控可查。因为新港公路没有专门的人行道,所以自己都是靠边行走,据此可以合理推测本起事故是由原告驾驶电动车从后面撞倒被告造成的。另外,事故造成被告胫骨等多处骨折,伤情比原告严重得多,具体损失也远超原告的主张。之所以没有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是考虑到被告现在还没有治疗结束,交警也说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赔偿。但是现在原告提出这么高的误工费主张,那被告也要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

  由于事故过去时间较长,直接当事人当时都陷入昏迷,现在的说法很可能与事实存在偏差,要想准确查明事故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于是,法庭积极释明了相关法律和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原告向被告表达歉意后申请撤回了起诉。


  
 

   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