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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轻率出借信用卡,朋友反目上法庭
来源: | 作者:sqddll | 发布时间: 2017-09-08 | 1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某与吴某、张某系朋友关系,吴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吴某从事安利推销工作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李某以借款的形式分别借走李某名下3张信用卡,截止2016年11月共计刷取现金13万元,后李某向开户行清偿完毕。吴某于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两张,说明了借款的情况。

  吴某称,借李某的3张信用卡刷卡,已陆续偿还1万元,截止到2016年11月,尚欠李某12万元。

  张某称,吴某与其已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李某与吴某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没有义务为被告吴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江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出借信用卡,虽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借用信用卡,但实际上却是借用了李某一定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李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为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出借给吴某,李某与吴某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吴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13万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某已向银行偿还,李某偿还债务后,可向实际使用人即吴某主张清偿。

  吴某在借用信用卡期间连续消费,陆续还款,至2016年3月23日吴某与张某离婚时,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后已陆续偿还完毕,离婚后发生的刷卡行为、产生的债务,应为吴某个人债务。

  最终,江都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李某偿还12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