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法之公平和正义
维护民之权利和自由
购房人吴某对第三人王某负有债务,法院经过拍卖等程序裁定将吴某从开发商甲公司处购买的价值300万房产权利义转移给第三人王某抵偿债务,由于购房人吴某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致使银行从开发商账户
划扣1426646.87元,如果房产被执行,则出卖人丧失了价值300万房屋所有权,而且已经代偿的140多万贷款无法追回!最令人意外的是,第三人吴某依据法院执行裁定,认为其享有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权利,以购房人身份起诉出卖人解除合同,并且主张退还购房款2985120元及违约损失30万,并将出卖人监管账户及涉案房产予以查封,致使出卖人经营出现困难。对此,作为出卖人的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及法理,充分利用法律技艺,最终使同一法院撤销了该院执行局作出的房屋权益转移裁定,最终确认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如果购房人不偿还代偿按揭贷款,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本案中提出的法理观点有:
1、虽然房款付清,但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也未交付,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商品房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未预告登记,不产生物权对抗力
2 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应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裁定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未经出卖人同意,属于强制缔约,违背合同自由原则
3 购房人为按时偿还代偿款,根据合同履行抗辩权,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上述代理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下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