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宿迁律师网


suqian  lawyer network
宿迁律师网
defend your rights, protect your interests

​追求法之公平和正义

​维护民之权利和自由

捍卫您的权利,保障您的利益
楼下污水外溢损失严重,法院判决楼上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宿迁晚报2010年4月6日刊载)
来源: | 作者:pmo48fd35 | 发布时间: 2011-05-03 | 3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楼下污水外溢损失严重,法院判决楼上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录
【案情简介】
200947日晚上,李某居住的位于宿迁市某区某花园203室由于04户型单支管三通处堵塞,卫生间污水外溢导致家中物品受损,包括地板、沙发、电视柜、门框等。经物业检查,发现造成堵塞的原因是楼上住户的装修水泥等杂物堵塞管道所致。李某主张上述物品均被粪水浸泡,无法使用,遂诉诸法院要求楼上八户住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造成堵塞的下水管道是李某与王某等8户住户共用的公共设施,双方对其均附有维护和注意义务。现因用户在使用中丢弃的建筑水泥和毛巾等杂物将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溢水将李某房屋浸泡,造成李某物品受到损失,王某等8户住户作为原告楼上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已经入住,又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对李某的损失没有过错,依据公平责任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赔偿。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3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在同一时间段楼上八名住户同进装修,装修中的杂物堵塞共同管道,致李某家中单支管三通处堵塞,卫生间污水外溢导致家中物品受损,其楼上住户具有共同过失,且其行为本身客观上具有造成共用管道堵塞的危险性,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特征。
       李某楼上的八名住户在同一时间段进行装修,对他人权利的保护具有注意义务,若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修中产生的水泥等杂物进入下水管道,则造成管道堵塞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这一堵塞共用管道的危险性,楼上进行装修的住户具有共同过失。不能辨别是楼上哪一住户或哪几住户的装修杂物造成管道堵塞,对于管道堵塞这一危险的形成,只能归咎于楼上全体装修住户共同的过失,应该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来说,若能够充分证明其在李某举证证明的时间段内未进行装修,或者证明李某没有遭受其所言之损失,或者证明李某的财产损失与楼上业主装修无关,系其他事由所致,则楼上的住户可以免责。
  刘录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宿迁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办公室主任。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咨询电话:13852428566 88101168
个人网站:sqddll.findlaw.cn   sqddll.blog.sohu.com